云竹湖保护条例?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为了保护和改善云竹湖生态环境,促进云竹湖资源科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及分区】云竹湖的保护修复、开发利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云竹湖保护范围,是指本行政区域内云竹水库汇水流域以及坝下五公里范围。
云竹湖实行分区保护,分为核心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云竹水库管理范围内的区域为核心保护区,核心保护区以外的区域为一般保护区。
核心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三条 【基本原则】云竹湖保护遵循生态为本、保护优先、统一规划、科学修复、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职责】市、榆社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云竹湖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将云竹湖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护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云竹湖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云竹湖保护相关工作。
第五条 【部门职责】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云竹湖保护范围内水资源保护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榆社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云竹湖保护范围内水资源保护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云竹湖保护范围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市、榆社县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文化和旅游、交通运输、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云竹湖保护相关工作。
第六条 【保护规划】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云竹湖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云竹湖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应当与相关规划相衔接。
市、榆社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云竹湖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调整产业结构和布局,合理开发利用云竹湖的生态功能和景观功能,支持水资源与能源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 【河湖长制】云竹湖保护实行河湖长制,河湖长依法履行职责,负责云竹湖保护相关工作。
第八条 【资金保障】市、榆社县人民政府应当构建多元化投资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云竹湖保护的建设和运营。
第九条 【建设管控】云竹湖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不得影响水工程安全和运行管理,不得损害河流、湖泊、湿地的生态环境。
在云竹湖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造成生态破坏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生态恢复治理责任。
第十条 【一般保护区禁限行为】云竹湖一般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水库、河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二)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擅自设置排污口;
(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建筑垃圾、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五)在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六)擅自引进、释放、丢弃外来物种;
(七)烧荒、毁林、毁草;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核心保护区禁限行为】云竹湖核心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本条例第十条禁止的行为;
(二)填湖、围湖造田、造地等侵占水库库容的行为;
(三)建设与水工程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四)擅自取水或者违反取水许可规定取水;
(五)畜禽养殖或者在湖面采用网箱高密度养殖和投放饲料、肥料、药物等肥水养殖方式养殖鱼类与其他水生生物;
(六)游泳、垂钓、擅自捕捞;
(七)在湖面从事餐饮、住宿等经营行为。
第十二条 【开发管理】云竹湖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洪水影响评价、水资源论证、环境影响评价,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云竹湖保护范围内开发利用项目的建设、运营应当符合规划以及水资源调度、防洪调度、水库除险加固等规定,不得对水利工程设施、水库防洪安全、河湖水域岸线、水土保持等造成不利影响。
第十三条 【水质水量监测】榆社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云竹湖保护范围内水量、水质监测。
云竹水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水库安全运行管理,发现湖水水质异常时,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并配合治理。
第十四条 【生活污水与垃圾处理】榆社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云竹湖核心保护区以及周边农村污水收集管网和户厕改造,实行雨污分流。
榆社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等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立以户分类、村庄收集、乡镇转运、统一处理的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
第十五条 【旅游开发污染防治】云竹湖保护范围内从事餐饮、康养、旅游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采取大气、水、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措施。
单位和个人应当将生活污水排入污水收集管网集中处理,将生活垃圾等固体废物分类投放至指定收集点集中处置。
第十六条 【船舶车辆污染防治】依法批准入湖的机动船舶应当配有防渗漏、防外溢设备,防止油污入湖。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动力的船舶。
用于游览观光和服务保障的车辆应当使用清洁能源。
第十七条 【沿湖岸线修复】榆社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生态护岸防护、塌岸防治等措施,保护修复云竹湖生态岸线。
第十八条 【水土保持】市、榆社县人民政府应当建设生态防护林和水源涵养林,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榆社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年度水土流失治理计划,加强对水土保持重点工程的建设管理,明确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
第十九条 【清洁小流域建设】榆社县人民政府应当对云竹湖上游实施清洁小流域建设,采取清淤疏浚、退耕还滩还湿等措施对云竹湖上游石盘河河道、清秀河河道进行生态修复综合治理。
第二十条 【湿地保护】榆社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清秀河入湖口湿地、石盘河入湖口湿地、苍竹沟湿地、向阳湿地等湿地保护,构建景观、科普与水质净化于一体的多功能湿地生态系统。
第二十一条 【生物多样性保护】榆社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对云竹湖水生生物资源进行调查与监测,建立水生生物资源数据库,通过净水渔业、增殖放流、湖滨带建设、水鸟栖息地构建等措施,加强云竹湖水域生物多样性保护。
第二十二条 【援引条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非法排污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理、处罚。
(一)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建筑垃圾、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二)在清秀河、石盘河河道管理范围内以及云竹湖设计洪水位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第二十四条 【擅自引进、释放、丢弃外来物种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六项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引进外来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没收引进的外来物种,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六项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捕回、找回释放或者丢弃的外来物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通用条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市、榆社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云竹湖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施行日期】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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