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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廉政档案办法?

2024-09-22 11:29:45性格处事1

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对公司各部门和各单位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系统,为全面考核、考察干部提供依据。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领导干部廉政档案是全面、真实记录和反映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重要资料,是开展监督执纪、审查调查处置和分析研判干部党风廉政状况的重要参考,是监督、管理、任用干部和作出党风廉政意见回复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建立健全廉政档案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客观真实,归口负责、一人一档,动态更新,规范保存、便于查询的原则。

第四条 建立纸质廉政档案的同时应当建立相应内容的电子档案,以便保存、调取、查询和移送。

第五条 建立廉政档案的人员包括: 公司全体中层干部及公司控股、参股企业中人事关系在公司的班子成员。

第六条 廉政档案应当含有以下事项内容

(一)干部基本情况或干部任免登记情况。

(二)问题线索处置办理有关材料,包括初步核实、谈话函询和以其他方式处置的问题线索材料,以及党纪政务处分等相关材料。

(三)党风廉政意见回复有关材料。

(四)其他材料,包括述职述廉报告,受表彰奖励、学习培训情况,个人年度考核结果,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事前申报和事后报告等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等材料。

第七条 廉政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工作由公司纪监审计部负责,依照有关规定收集、调取、保管廉政档案所需材料。

(一)本办法第六条第一、四项所列材料由公司党群工作部、人力资源部提供。

(二)本办法第六条第二、三项所列材料由公司纪监审计部负责收集。

(三)各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作配合。有关材料半年整理向公司纪监审计部送交一次,重要材料要及时送交。

第八条 建档范围内干部涉及职务变动的,公司党群工作部、行政部出具有关任免材料(文件) 后,纪监审计部应及时予以更新。

第九条 廉政档案的运用

(一)为推荐、提拔、任用领导干部提供情况。

(二)为对领导干部实施提醒谈话、廉政谈话、诫勉谈话及采取组织措施等提供情况。

(三)为年度考核、业绩评定、评优评先、表彰奖励提供情况。

(四)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上级巡察、案件查处和责任追究提供情况。

(五)为开展党风廉政建设专项治理和监督检查提供情况。(六)为分析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提供情况。

(七)为领导干部出国(境) 审核提供情况。

(八)为其他涉及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提供情况。

第十条 廉政档案的收集和归档必须按照真实、规范的原则建立。

(一)廉政档案收集和归档的材料应真实可靠、完整齐全、文字清楚。需要组织盖章或本人签字的,必须盖章或签字后方可归入本人档案。干部基本情况及有关申报表的各项相关内容必须由本人亲自填写,单位或其他个人不得代为填写。

(二)廉政档案除信访件、违纪案件以及应归入干部人事档案的材料等可以是复印件以外(复印件应标明出处),其余原则上要求是原件。若无法收集原件的,可以收集复印件但应当注明原件的保管处。

(三)廉政档案材料归档时必须遵循统一规范,便于查阅的原则。档案材料内容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和整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廉政档案集中整理。

(四)廉政档案必须按照安全、保密的要求,进行科学严密的保管,指定专人负责,专柜存放。

(五)严禁损坏、伪造、涂改廉政档案材料。

第十一条 对廉政档案进行查阅和使用时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严格执行查阅和使用相关规定,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一)因干部的考察、任免、调动、组织处理、案件调查等情况,相关工作人员可以查阅和使用廉政档案。

(二)建立廉政档案查阅、使用登记台账,对廉政档案的查阅和使用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三)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相关部门因工作需要查阅、使用廉政档案的,须按程序层报公司纪委主要领导审批。严禁任何个人和单位私自查阅和保存他人廉政档案材料,严禁擅自公布和泄露档案内容。任何人不得接触本人及其近亲属的廉政档案。

(四)廉政档案不得外借。查阅廉政档案时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未经批准不得私自摘录、拍摄、复印、复制廉政档案内容。确因工作需要摘录、复制廉政档案的,须出具正式函件,严格履行相关手续,经公司纪委主要领导审批后按要求提供。

第十二条 建档范围内干部工作发生调动的,应将廉政档案转交给调入单位相应的廉政档案管理部门。转交廉政档案时

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廉政档案应通过机要渠道转交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由本人自带。

(二)转出的档案资料必须齐全整齐,不得扣留或分批转出。

(三)转出、接受档案必须严格履行转交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干部离职、退休或死亡后,个人廉政档案应移交人力资源部部门并入人事档案中进行综合保管。保留期满后,按照相关保密规定予以登记、销毁。

第十四条 对违反廉政档案管理规定和利用廉政档案管理材料营私舞弊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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