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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家庭教育都有哪些内容?

2024-10-31 21:22:55家庭观念1

一、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

《民法典》第1043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2

几层含义:

第一,家庭教育应当将优良家风、家庭美德融入生活中,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和培育良好家风。

第二,家庭教育需要良好的家庭环境和言传身教的氛围。

如果一个家庭中夫妻经常吵架,家庭成员之间互不尊重,对待老人漠不关心,这样的家庭环境如何教育好未成年的孩子?

良好的家庭氛围就是:

夫妻之间相互忠实相互尊重,相互关爱; 家庭成员之间,敬老爱幼,互相帮助。

在这样的环境和氛围中,孩子必然受到潜移默化的教育和影响,因为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

二、父母是履行家庭教育义务的

第一责任人

《民法典》第26条 2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三、父母对家庭教育有平等权利和义务

《民法典》第1058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1068条 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四、禁止暴力型的家庭教育

《民法典》第1042条第三款规定: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五、特殊情形下父母的 家庭教育权利和义务

一是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家庭教育权利义务关系。

第1072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六、对不合格父母撤销监护人资格

【撤销监护人资格】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1)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2)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 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3)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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