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家庭观念 > 正文内容

反家庭暴力法全文?

2024-06-15 08:42:40家庭观念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三条 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履行家庭义务。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第二章 家庭暴力的预防

第五条 国家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弘扬健康文明的家庭文化,树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反家庭暴力意识。

第七条 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产妇、重病患者等特殊群体遭受家庭暴力的,社会各方面应当给予特殊关注。

第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开展家庭暴力预防和制止工作。

第九条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条 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在庭审中采取保护受害人的措施。

第十二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申请人进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并向其发放反家庭暴力宣传资料。

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十三条 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家庭暴力受害人救助站、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求助。

第十四条 单位、个人发现家庭暴力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时,应当充分运用证据规则,依法采纳、使用专家证人、鉴定意见等证据。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庇护安置证明、社会组织证明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第十七条 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或者民事诉讼。

第四章 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十八条 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收到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第二十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一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为六个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投诉、求助后,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帮助、处理,未给予帮助、处理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

第二十三条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执行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法自 2016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本网站文章仅供交流学习 ,不作为商用, 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本文链接:http://www.wabaowang.com/jtgn/41437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