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的生态观指的是?
作为一种传统思想流派,儒学并无系统性的生态伦理或环境哲学。然而,儒学的很多思想和观点组成了独特的生态观。例如,在宇宙论上,儒家学者提出了由气所推动的整个有机世界重建的图景;
在结构学中,他们把人与自然的关系看作是动态的、相互关联和相互依存的;在伦理框架里,他们探讨人和宇宙的关系(天人之际)问题,认定人应该对这一关系负主要的责任。支撑这些观点的是人与其自然环境(“天”)必须和谐而非对立的认识。这就是人们常说的“天人合一”原则。
这一儒家的根本原则是人类中心论的还是生态中心论的呢?现代学者的回答大致可以分为两种。第一种观点认为,儒家的天人统一从本质上说是以人为中心的,因为儒家极为强调人的问题和人的责任,儒家的理想是建立大同社会。
然而,这一解释并没有完全反映儒家天人统一的核心。我们不否认,儒学大师在他们的形上认识论和宇宙观中,首要考虑的是人自身的利益,但同时儒家学者也极力强调人只不过是大宇宙的一个很小的组成部分,人必须顺应宇宙自然的法则,因为是否服从自然律的约束是我们能否达到目的和实现人生价值的前提条件。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它是自然中心论的,而非人类中心论。
现代学者对儒家天人合一的第二种解释是该原则既不是人类中心论的也不是自然中心论的,而是强调人与自然同等重要。表面看起来,持这种见解的学者似乎抓住了儒家学说的本质,并且确实指出了儒家是在人与自然的统一与和谐中,而不是在它们的两分或对立中寻求人和天各自的意义与价值。
对儒家有关人类与宇宙关系思想的这种阐释,激发了现代环境活动家与思想家的不少想象。他们认为,这一思想为我们解决环境问题勾勒出了一种新哲学和新方向。
然而,持这种见解的学者们并没有充分注意到儒家生态观的复杂本质。从表面上看,“天人合一”似乎既没有明确强调分割人与天的存在。
然而,看一看有关天人关系的各种表述,我们就会明白“天人合一”原则并非一元的;它涵盖了人类中心论和生态中心论的所有因素,把两种表面上自相矛盾的观点内含于一个系统中。
“天”与“人”真的自相矛盾吗?如果是的话,那么儒家如何能把两个互相矛盾的要素统一于一个原则中,使之成为儒家形上学、认识论和伦理学说的核心理念的呢?
要寻找解决这些问题的答案,我们必须认识到,儒家关于人与自然的两种观点实际上是从不同的层面来说的,一是从准宗教和超自然的层面,二是从实践和伦理层面。这两个层面经儒学家们灵活解释而整合为一个原则。
“天”的内涵和外延具有超自然的和自然的两重维度,我们可以大致表述为“上天”和“自然”。作为“上天”,“天”是指一种终极的存在、动力和力量,给人和自然界提供精神的、超自然的源泉和制约。
因而,这个意义上的天人合一,是指一种宗教和形上学的理想,在这里人遵从上天的旨意(天命)或“自然法”(“道”)以“成己”,“成人”,“成物”(《中庸》)。另一方面,作为自然,“天”代表存在于人之外既对人形成制约也为人提供生命必需品和物质条件。在此意义上,天人的统一是指导人类行为的生态和伦理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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