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管理的权限问题?
干部管理权限,是指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管理干部的职权范围和责任范围。调整后的干部管理权限按照党管干部,简政放权、提高效率,管人与管事相结合的原则,实行下管一级和分级、分类、分部门管理。具体管理权限如下:
1、区委委托区委组织部管理的干部。区直各战线党(工)委委员,区委各部办委、区政府办内设机构正职,区政府各办局和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党委(党组、总支、支部)委员。
2、区委委托区直各战线党(工)委管理的干部。本战线党(工)委所属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委员(不含副科级以上职务)。
3、区委委托区委各部办委,各人民团体,区政府各办局和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党委(党组、总支、支部)管理的干部。区委各部办委、区政府办内设机构副职和其他各部门(单位)内设机构及其所属单位的正副职(不含副科级以上职务)。
4、区委委托乡镇、街办、湖北赛武当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东城经济开发区党委管理的干部。本单位内设机构及其所属单位的正副职,所属党委(总支、支部)书记、副书记、委员(不含副科级以上职务)。工作程序1、区委委托区委组织部管理的干部任免,由区直各战线党(工)委和各单位提出任免建议方案,报区委组织部决定任免。2、区委委托区直各战线党(工)委,区委各部办委,各人民团体、区政府各办局和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党委(党组、总支、支部)管理的干部任免,由本部门(单位)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程序负责决定任免。其中内设机构及其所属单位的正职,任免前报区委组织部审查,任免后报区委组织部备案。3、区委委托各乡镇、街办、湖北赛武当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东城经济开发区党委管理的干部任免,由本单位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程序负责决定任免。其中内设机构及其所属单位的正职,任免后报区委组织部备案。4、区委委托各党委管理的纪委副书记(监察室副主任)、纪委委员的任免,任免前报区纪委审查,任免后报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备案。
5、区委委托区法院、区检察院党组管理的干部任免,按照茅发[2007]6号文件执行。
6、任前审查的干部,应在集体讨论决定后向有关审查单位呈报干部任免的请示,任免后备案的干部,呈报干部任免文件和《干部任免审批表》(一式两份)。有关要求1、要严格按照机构和职数配备干部,不得随意自设新的职务名称,不得擅自增加职数。2、要坚持干部选拔任用的必要条件,一般要具有大专以上学历。3、要坚持集体研究决定,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4、对未按规定办理的干部任免事项,一律无效;对违反干部人事纪律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区委和区委组织部将予以纠正,同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5、区委组织部履行指导、检查、综合、协调的职责,每年对各单位干部选任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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