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评议条例?
最低生活保障民主评议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管理工作,改善低保申请程序和审批环境,增强低保工作透明度,促进低保审批程序规范化,确保低保制度的公开、公平、公正实施,根据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对低保对象的初步认定。
第三条 评议原则
(一)坚持申报必评、入保必议原则;
(二)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原则;
(三)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四)坚持动态管理下应保尽保、应退尽退的原则。
第四条 评议对象和评议成员
(一)评议对象
户籍所在地在本村(居)委员会且已纳入低保保障范围的低保对象、低保新申请对象以及被举报的低保对象。
(二)评议小组成员组成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区域内的民主评议工作,村(居)委会成立民主评议小组,民主评议小组组长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民政领导、民政助理或包村干部担任,村(居)委会党组织和村(居)委会成员、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等参加。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参加评议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有条件的地方,市县民政局可以派人参加民主评议。
召开评议会议时,评议小组成员到会人数不低于应到会人数的4/5。如果民主评议小组成员中有与被评议对象有亲属关系和其他利益、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五条 评议时间
低保民主评议会议原则上城市每月召开一次,农村每个季度召开一次,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适时召开。
在评议会议召开前,村(居)委会负责将评议的具体时间、地点、评议内容及时通知评议小组成员。
新申请低保的对象必须经过民主评议,凡未经民主评议的对象不得报市县民政局审批。已经纳入保障范围的对象,要在市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每年组织的年度核查中进行民主评议,评议结果作为核查依据之一。
第六条 组织实施
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在村(居)委会的协助下,以村(居)委会为单位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结果作为低保审批初审结果。
第七条 评议内容
根据当地低保保障条件,对评议对象的申请资格和申请条件进行核对,对评议对象的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否符合当地保障标准和保障条件进行核实,全面了解评议对象家庭收支水平、生活状况,对评议对象做出是否符合低保保障条件的初步判断。
第八条 评议程序
(一)前期调查。对低保新申请对象,必须由村(居)“两委”指定2-3名评议小组成员采取上门走访、邻里访问等方式进行客观、公正的前期调查,通过调查初步掌握申请人家庭结构、就业状况、经济收支情况、健康状况等,核实申请理由是否充分。对申请人不如实提供经济收支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的取消申请资格。
(二)介绍情况。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员宣讲低保资格条件、补差发放、动态管理等政策规定,宣布评议规则和会议纪律。评议对象或其代理人(指代表无行为能力的评议对象)陈述家庭基本情况,阐明申请理由,如实回答评议组成员提出的问题,并承担相应举证责任。入户调查人员介绍评议对象经济状况调查情况。对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到会的评议对象或代理人,一律视为弃权。
(三)民主评议。根据评议对象的陈述及调查、问询情况,评议组成员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评价,并通过无记名票决的方式认定低保推荐资格,当场公布得票情况,获得2/3以上票数者可取得初步纳保资格。评议组全部成员在评议表上签字确认评议结果。对民主评议争议较大的评议对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
(四)公示和上报。村(居)委会“两委”对评议对象的调查结果、评议结论等公示7天。公示期间,村(居)委会要做好群众来访、来电、来信反映情况的记录。评议对象对民主评议结果不服的,可向所在(村)居委会提出二次评议请求,村(居)委会接到二次评议请求后,要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等实际情况进行再次调查、核实,并组织相关人员在适当时间进行第二次评议。公示期满,村(居)委会将公示情况填写在《海南省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上,并将评议对象申报的所有相关资料以及民主评议情况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第九条 资料管理
村(居)委会要将完整记录民主评议过程及评议结果,由组长、唱票员、计票员、监票人签字,形成完整的档案资料由村(居)委会集中妥善保管。
第十条 纪律监督
(一)为维护申请人的隐私和尊严,民主评议小组成员要避免询问与评议内容无关的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评议过程进行全程监督。
(二)评议小组成员要保守秘密,不得对外透露评议过程。
(三)对违法违纪人员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具体问题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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