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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从严执行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纪律?

2023-09-27 01:36:41工作态度2

一、如何从严执行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纪律?

1、要养成学习研究的习惯,融会贯通掌握制度规定。

组织工作业务范围广,政策性强,涵盖基层组织建设、发展党员、干部监督管理、干部培养选拔、公务员管理、档案管理等方方面面。近年来,中央先后制定和完善了干部选拔任用、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干部档案管理、干部问责等方面的制度,全面加强干部从严管理。这些制度规定需要组工干部熟悉掌握。

2、要养成严谨细致的习惯,求真务实落实制度规定。

严谨细致是一种工作态度,也是一种工作作风。严谨细致就是对待工作认真负责、一丝不苟,执行政策坚持原则、实事求是。要坚持一把尺子量到底,执行干部培养选拔、公务员管理、发展党员等制度规定时,要坚持原则立场,严格标准要求,决不能放宽条件、降低标准。

3、要养成勤勉敬业的习惯,以人为本执行制度规定。

不折不扣地执行制度规定是组织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组工干部必须坚守的基本原则。实际工作中,我们要在保证制度规定严肃性、权威性的基础上,以人为本、创新方式,让高冷、刻板的制度规定散发出人性的光辉。

二、人防工作纪律?

为保障人防工程在平时和战时的正常使用,充分发挥人防工程的战备效益、

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技术规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工程实际,制定本制度。

领导人员:

维护管理人员:

维护人员:

领导人员的主要责任是负责组织拟制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的中长期及年度计划、检查监督工程维护计划的落实情况。维护管理人员的主要责任是负责组织落实人民防空工程维修保养计划,建立和管理工程档案、工程维修检查记录,协助领导人员检查监督工程维护保养情况。维护人员的主要责任是负责按有关技术规范、规程组织工程维修保养的具体操作。

维护管理内容主要是工程主体,防护设施、工程设备的维护,包括工程结构、防护密闭的设备设施、风、水、电、暖、通信、消防系统进行日常保养和检查维修。

三、110工作纪律?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安机关110接处警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城市和县(旗)公安局指挥中心应当设立110报警服务台,负责全天24小时受理公众紧急电话报警、求助和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现时发生的违法违纪或者失职行为的投诉。

第三条 110接处警工作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提供安全服务。

第四条 110报警服务台在接到紧急报警时,应当进行先期处置,对公安机关各单位和担负处警任务的民警直接指挥,并可调用装备,对处警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公安机关各警种和各实战单位应当建立与110接处警工作相衔接的工作机制,确保及时执行指令。

第五条 110报警服务台应当建立健全工作程序、内部管理、考核考评、通报检查、奖惩等各项制度。

第六条 110报警服务台应当建立监督制约机制,接受上级公安机关和社会各界的检查监督,及时改进工作。

公安部指挥中心负责对全国公安机关110接处警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协调和监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指挥中心负责对本行政区划内的公安机关110接处警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协调和监督。

四、学校纪律规范要求?

一、爱党爱国爱人民。了解党史国情,珍视国家荣誉,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共产党。

二、好学多问肯钻研。上课专心听讲,积极发表见解,乐于科学探索,养成阅读习惯。

三、勤劳笃行乐奉献。自己事自己做,主动分担家务,参与劳动实践,热心志愿服务。

四、明礼守法讲美德。遵守国法校纪,自觉礼让排队,保持公共卫生,爱护公共财物。

五、孝亲尊师善待人。孝父母敬师长,爱集体助同学,虚心接受批评,学会合作共处。

六、诚实守信有担当。保持言行一致,不说谎不作弊,借东西及时还,做到知错就改。

七、自强自律健身心。坚持锻炼身体,乐观开朗向上,不吸烟不喝酒,文明绿色上网。

八、珍爱生命保安全。红灯停绿灯行,防溺水不玩火,会自护懂求救,坚决远离毒品。

九、勤俭节约护家园。不比吃喝穿戴,爱惜花草树木,节粮节水节电,低碳环保生活。

五、什么是群众纪律和工作纪律?

群众纪律是,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令,为群众办实事,难事,不刁难群众,不拿群众一针一线,带领群众积极致富,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工作纪律是,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清正廉洁,爱岗敬业,不迟到早退,保质保量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六、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都包括哪些内容?

党的“六大纪律”

六大纪律指中国共产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六大纪律遵守情况是巡视工作巡查的重点。

严明党的政治纪律,维护党的团结和集中统一。政治纪律是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言论、政治行为方面必须遵守的规矩,是牵头的管总的纪律,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的重要基础。要遵守和维护党章,落实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把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摆在首位,强化党内监督,引导党员领导干部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自觉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维护全党团结统一。

严明党的组织纪律,增强全党组织纪律性。组织纪律是规范和处理党的各级组织之间、党组织与党员之间以及党员与党员之间关系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保持党的战斗力的基本条件。要把“四个服从”作为最基本的纪律,督促党员干部强化组织意识,严格遵守组织制度和程序,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和请示报告制度,严格按组织原则和组织程序办事自觉接受组织安排和纪律约束。

严明党的廉洁纪律,遏制腐败蔓延势头。廉洁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在从事公务活动或者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廉洁用权的行为规则,是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重要保障。腐败是党长期执政面临的最大威胁。要严肃查处权权交易、权钱交易和权色交易行为,超标准、超范围接待以及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行为,永葆共产党人清正廉洁政治本色。

严明党的群众纪律,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群众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和处理党群关系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党的先进性的重要体现。要坚守人民立场,增强群众感情,提高群众工作本领,严肃查处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摊派费用以及克扣群众财物、拖欠群众钱款等行为,严肃查处在社会保障、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的行为,严肃查处对待群众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态度恶劣等行为,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严明党的工作纪律,压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工作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在党的各项具体工作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党的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要紧紧抓住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严肃追究对主体责任认识不清、落实不力,或者不敢担当、不愿负责的行为,严肃追究党组织负责人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对存在的问题装聋作哑、避重就轻等行为,确保全面从严洽党政治责任落到实处。

严明党的生活纪律,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生活纪律是党员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则,涉及个人品德、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等各个方面,直接关系党的形象。要严肃查处享乐主义、奢靡之风、追求低级趣味等行为,严肃查处违背家庭伦理和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督促党员干部在生活上作好表率。

七、保密工作纪律?

党的保密纪律,指党的组织和党员必须严格遵守的党和国家各项保密制度的规定。党和国家的机密是指关系党和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在一定时限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如果在保密时限内擅自公开或擅自扩大接触范围,就是泄密。泄露党和国家的秘密,就能或可能对党和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造成各种损害后果。

因此,每一个党员必须把遵守保密纪律,严格按保密制度办事,严守党和国家的机密,作为自己的神圣职责。

八、评标工作纪律?

主要评标工作纪律如下: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

2、独立自主的参加评标工作,不受他人干扰。

3、出现按国家规定需要回避的情况时,应主动回避。

4、公平公正的评审各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实事求是的赋分。

5、遵守奉公守法、勤政廉洁的工作作风,禁止营私舞弊。

九、规范课堂纪律的口诀?

1 立正、举手、报告、起立、请坐2 这个口诀是规范课堂纪律的基本要求与步骤,即当老师进入教室时,学生们要立正,需要举手示意发言时,先报告再举手。课程进行中,需要起立发言或采取其他行动,都需要得到老师的允许。最后当课堂结束时,请坐姿端正等待老师离开。3 遵守课堂纪律是一种尊重老师和班级的表现,也是提高学习效果的必要要求。因此,我们需要认真遵守上述基本步骤和其他规定,共同建设和谐有序的学习环境。

十、律师执业纪律和执业规范?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3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不断提高律师的职业素质和执业水平,促进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律师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过程中的全部行为。

第三条律师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认真履行职责,以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监督律师执业活动,对不遵守职业道德和违反执业纪律的律师进行教育,情节严重的,根据《律师惩戒规则》给予惩戒。

第二章律师职业道德

第五条律师在执业中必须坚持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服务,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和国家长治久安服务,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服务。

第六条律师必须遵守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在全部业务活动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行职务。

第七条律师必须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不畏权势,敢于排除非法干预,维护国家法制与社会正义。

第八条律师必须热情勤勉、诚实信用、尽职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积极履行为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的义务,努力满足当事人的正当要求,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律师之间以及与其他法律服务工作者之间应当互相尊重,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

第十条律师在执业中必须廉洁自律,敬业勤业,严密审慎,讲求效率,注重仪表,礼貌待人,自觉遵守律师执业规章和律师协会章程。

第十一条律师应当忠于律师事业,努力钻研和掌握执业所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和服务技能,注重陶冶品德和职业修养,自觉维护律师的名誉。

第三章律师执业纪律

第十二条律师在受理案件和业务收费方面应遵守如下执业纪律:

(一)不得私自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承办法律事务;

(二)不得拒绝律师事务所指派为无能力交纳费用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

(三)不得拒绝承办人民法院为刑事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的案件;

(四)不得接受与已代理的案件有相反利害关系的案件的当事人的委托;

(五)不得接受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案件当事人的委托,已接受委托的,发现后应及时申请解除委托关系;

(六)不得在同一案件中接受委托担任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七)不得采用挑词架讼的方式去获取或扩大业务;

(八)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报酬或者其他费用;

(九)不得在律师事务所正常业务收费之外索要或者收受委托人或其利害关系人给予的额外报酬或者报酬性质的实物礼品;

(十)不得违反律师事务所收费制度和财务纪律,非法挪用、私分、侵占业务收费款项。

第十三条律师在代理参与诉讼和仲裁活动中应遵守如下执业纪律:

(一)不得进行损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仲裁机关威信和名誉的行为,在诉讼文书和庭审活动中不得对上述机关及其承办人员使用侮辱性语言;

(二)不得违反审判庭和仲裁庭纪律,扰乱审判庭和仲裁庭秩序,采用不正当手段拖延诉讼和仲裁;

(三)不得采用歪曲事实、曲解法律、伪造证据等手段影响和妨碍司法机关、仲裁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对纠纷案件的裁决和处理;

(四)不得诱使委托人、证人和其他人在诉讼和仲裁活动中制造、提供伪证,作虚假陈述或者改变、毁坏、隐藏证据;

(五)不得向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和仲裁人员或者其他执法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上述人员行贿;

(六)不得携带刑事被告人的亲属或者其他人会见在押被告人,或者借职务之便违反规定为被告人递传信件、钱物或与案情有关的信息;

(七)不得代理本人的直系亲属直接承办的诉讼案件和仲裁案件。

第十四条律师在处理与委托人和对方当事人的关系方面应遵守如下执业纪律:

(一)不得在明知委托人的动机和行为是非法的、不道德的或具有欺诈性的情况下,仍然接受委托为其提供帮助;

(二)不得无原则迁就委托人的个人利益,或者故意曲解法律以迎合和委托人的不正当要求,或者授意委托人规避法律,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不得对委托人授权代理的法律事务无故拖延,玩忽职守,草率处理;

(四)不得泄露在执行职务中得悉的委托人的隐私、秘密和委托人不愿公开的其他事实和材料;

(五)不得在委托人未同意的情况下超越委托权限或者利用委托关系从事与委托代理的法律事务无关的活动;

(六)不得在与委托人依法解除委托关系后在同一案件中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七)不得在未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接受对方当事人办理其他法律事务的委托;

(八)不得非法阻止和干预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依法执行职务而进行的正常活动。

第十五条律师在处理与其他律师之间的关系方面应遵守如下执业纪律:

(一)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损害对方当事人的代理律师的威信和名誉,妨碍和干扰其正常执行职务;

(二)不得以各种方式诱导、怂恿对方当事人的代理律师从事损害其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三)不得擅自介入或者非法干预其他律师受托代理的法律事务;

(四)不得阻挠或者拒绝委托人再委托其他律师参与代理,共同代理的律师之间应明确分工、密切协作,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及时通报委托人决定;

(五)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的手段与同行进行业务竞争:

1、贬损和抵毁其他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业务能力与执业声望;

2、竞相压价收费或者不收费;

3、给委托方办事人员回扣费、劳务费或者馈赠金钱、实物;

4、利用新闻媒介播发炫耀自己、排斥同行的广告;

5、借助与某些行政机关的关系对某行业、某系统、某地区的法律事务进行垄断;

6、向当事人表明或者炫耀自己在执行职务方面与案件承办机关及其承办人员之间具有密切或特殊的关系;

7、其他不正当的竞争手段。

第十六条律师应遵守的其他执业纪律:

(一)不得违反本律师事务所的工作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律师事务所内履行律师职务;

(三)不得帮助非执业律师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活动;

(四)不得兼任其他有报酬的职务,但兼任法学教学、法学研究职务除外。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律师因违反执业纪律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实行责任赔偿的,该律师事务所可视损失大小及情节轻重责成该律师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需要惩戒的,由律师惩戒委员会根据《律师惩戒规则》的有关规定给予惩戒;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各级律师惩戒委员会应当建立当事人对律师的投诉制度,加强对律师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本规范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司法部以前制定的有关律师执业的规定凡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已经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三十日司法部部务会议

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部长萧扬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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